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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人民政府英国威廉希尔公司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字体:[ ] 日期: 2019-11-14 来源:阳泉市民政局
来源:阳泉市民政局 作者:

   

阳政发201516号

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依靠自身能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公民提供的物质帮助和服务,是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促公平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对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实现党和政府的执政理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类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为社会救助事业长远发展提供了法律遵循,已于2014年5月1日正式施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办法》,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规范社会救助工作,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英国威廉希尔公司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4〕35号)的要求,结合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办法》,整合完善全市社会救助政策,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实现救助标准与本地人均消费水平相挂钩,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实现市、县(区)两级政府各部门间社会救助信息互通互联、资源共享、形成合力,确保救助对象认定准确、管理科学,维护社会救助政策的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最大使用效益。


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平台,提升社会救助公共服务能力,确保社会救助政策落地见效,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畅通社会参与和监督渠道,实现“阳光救助”,共同开创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社会救助工作新局面。

二、具体任务

(一)健全社会救助工作机制

充实和加强市、县(区)两级社会救助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情况通报制度、信息共享制度。

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协调的职能,发改、财政、教育、住建、人社、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解决社会救助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共同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发现突发性困难对象,及时给予必要帮助,并协助他们依法申请社会救助,或告知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相关情况,及时得到救助。

统筹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努力实现城乡居民在社会救助方面权利、机会和规则公平。全面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形成政府相关部门高效联动,各项救助制度之间紧密衔接、协调发展的机制,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应。

(二)加强社会救助政策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做好《办法》的宣传工作,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通过公益广告、开设专栏或系列报道、制作专题节目、运作“政务微博”平台等形式,大力宣传各项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推广社会救助工作的成果和亮点;解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弘扬在社会救助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人物和先进事例等,使社会救助政策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社会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发挥社会救助制度效能

1、最低生活保障

城乡居民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和公布。各县(区)间低保标准要相对统一。逐步加大农村低保标准的调整幅度,努力缩小城乡差别。

完善城乡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加以调整。  

健全完善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细化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公示、资金发放、动态管理等流程,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确保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

2、特困人员供养

规范供养条件。要准确把握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完善审核审批程序,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及时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要及时发现、主动救助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特困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要及时按照相关程序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明确供养内容。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着力落实对城市特困人员的救助政策,加大救助帮扶力度。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商业保险等方式,有效解决特困对象人身意外伤害和住院照料等费用。
  加快供养机构建设。要把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政府投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政府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能力和供养机构的床位利用率,不断提高供养服务和安全管理水平。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在优先满足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五保对象)入住的前提下,富余的床位,可以探索适量接纳社会老人入住,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批准。大力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法人登记工作,法人登记率逐步达到100%。

3、受灾人员救助

明确灾害救助责任。各级减灾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各级政府及其民政部门要认真制定并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严格按照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及时启动应急响应。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属地管理、分级应对原则,实现救助责任无缝对接。
   落实灾害救助项目。应急救助要确保受灾群众,特别是紧急转移安置的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房屋(帐篷)居住、有病能得到及时救治;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要及时发放到遇难人员家属手中,补助家属基本生活,抚慰家属受伤心灵;过渡性生活救助要确保临时转移安置的受灾群众在过渡期内的基本生活;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项目要帮助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尽快重建或维修基本住房;旱灾临时生活救助要重点解决因旱灾造成的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特别是因缺水造成的人畜临时饮水困难;冬春生活救助要重点保障好当年受灾群众在冬寒和次年春荒期间的基本生活,解决好受灾群众在口粮、饮水、衣被、取暖以及医疗等各方面的困难。
  提高灾害救助能力。各级政府及其民政部门要通过落实应急预案、健全灾害救助制度、建立灾害信息员队伍、增加救灾备灾资金投入、强化救灾应急物资储备、改善救灾工作条件等措施,不断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确保各级自然灾害救助能力与灾害分级应对的需求相一致,与圆满履行自然灾害救助的职责相一致,与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救灾工作目标相一致。
    加快市、县(区)两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和完善通过新建和改扩建,尽早实现升级达标。  

4、医疗救助

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明确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严格规范管理,优化办理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方便困难群众就医。按救助对象分类确定救助标准,农村五保和城乡低保对象在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分别达到100%和70%,封顶线不低于3万元,并随社会经济发展逐步提高救助比例和标准。其他救助对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救助。

全面资助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积极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逐步扩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加大资金投入,提高救助水平,让更多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及时得到救治。

5、教育救助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对象中符合条件的学生给予教育资助。

学前教育阶段:对在读符合资助条件的儿童按照每生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受助儿童覆盖面按在园儿童数的15%进行测算。

义务教育阶段: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免费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教科书、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住宿费、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本费、免费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提供早餐。补助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农村小学生每生每年补助1000元、农村初中生每生每年补助1250元,城市小学初中均为每生每年400元。受助学生覆盖面为在校寄宿生人数的23%。

普通高中阶段:对在读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给予教育资助,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资助面平均为普通高中在校生的20%。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对全日制正式学籍在读的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学生的15%确定。

高等教育阶段:贯彻执行国家奖助学金制度,落实生源地贷款政策。

6、住房救助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

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情况以及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适时确定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对住房困难、符合规定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

要完善住房保障准入机制,严格按照《阳泉市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阳政办发〔2012〕132号)的规定,对申请住房救助的家庭经济状况和住房情况进行审核。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保障对象自住,不得转租、转借、空置,不得擅自拆改、损坏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商业经营或违法违规活动,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再购买商品住房的,必须办理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手续。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复核和日常监管制度,采取经济、行政、司法等综合手段,对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家庭严格实行退出工作机制。

住建部门要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和承租人收入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使用的按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予以处理。要加强保障性住房新建小区的物业管理,支持和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优先安排小区内困难家庭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社区居民委员会也应优先安排本社区内困难家庭人员从事社区服务。

7、就业救助

对低保对象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且未就业的劳动者,各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免费为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将其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对有职业培训需求的,推荐其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
    对享受低保且失业登记一年以上的人员以及零就业低保家庭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各级人社部门及时按程序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并纳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重点援助范围,建立专门台账,通过重点提供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帮助实现就业。低保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各地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对低保家庭中的失业人员,重点推动落实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扶持;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帮助落实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公益性岗位安置以及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中的低保家庭首次创业的,可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继续享受一个季度的低保待遇;对劳动者自主创业失败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吸纳就业救助对象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

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成员,连续3次拒绝接受与其个人情况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8、临时救助

根据《阳泉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阳政办发〔2013〕139号)文件精神,各县(区)要出台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标准,细化操作,健全资金管理办法,加大临时救助资金投入力度。城乡低保资金有结余的地方,可以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

临时救助的对象主要是: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要着力体现临时救助“救急难”的特点,本着便民简易的原则,确定不同救助金额的审批机关和不同情形的审批程序。县级民政部门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数额较小的临时救助申请进行审批和资金发放。要加强临时救助制度与慈善事业及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

平定县、城区作为国家首批“救急难”综合试点单位,要主动作为,积极探索,勇于争先,为全市“救急难”工作提供示范和经验。

要加快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救助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施设备,加强对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临时性救助工作。公安部门要依法履行引导、护送工作职责,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查询求助人员身份。城市管理等部门要积极协助民政、公安部门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依法履行告知或引导等职责。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突发疾病人员的救治工作。

9、社会力量参与

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研究制定并严格执行各项优惠政策,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设立慈善或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社会救助,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更多、更全面的社会救助服务。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的机制和渠道,提供社会救助项目、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要根据社会救助工作需要,推进社会救助类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工作,配备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开展专业服务;要通过设立基金、提供场所、项目合作、专业扶持等多种形式,支持发展区域性社会工作协会、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工作公益基金等,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要创造条件,鼓励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和人员按照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和方法,对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

(四)加快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

按照便民、规范、集约、共享的要求,完善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综合平台。升级“跨部门、多层次、能共享”的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尽快实现信息实时比对,规范医疗救助结算“一站式”服务程序,开通低保申请网上审批,以实现社会救助对象和标准的认定公正、高效、科学,提升社会救助工作动态管理水平。

(五)推进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

县级人民政府要在乡(镇)、街道,通过现有办事大厅、综合服务窗口,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畅通申请受理渠道,不断优化受理、分办、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对于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转办事项,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六)强化对社会救助工作的考评和监督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检查制度,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并按照有关规定,将社会救助工作作为基本民生保障考核指标纳入对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健全社会救助考核评价体系,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确保各项社会救助政策不折不扣得到落实。

三、工作保障

《办法》的出台,是推动社会救助工作发展的重大机遇,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社会救助工作领导组要及时召集成员单位深入学习中央和省出台贯彻落实《办法》的相关配套政策和法规文件,根据任务安排统筹谋划,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工作上下衔接,左右互通,整体推进。

(二)加强基础保障。各县(区)要健全机构、配齐人员,确保事有人办、责有人负。要将各项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社会救助投入水平。同时,要完善相关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创新社会救助供给模式。

(三)加强学习培训。采取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学习培训方式,使全市社会救助系统每一名工作人员对《办法》做到系统地了解和掌握。通过理论讲解与实际运用相结合、自学教材与课堂授课相结合、经验分享与深入调研相结合等形式,联系工作实际,进行条款讲解、案例分析、疑难答解,提高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四)加强任务落实。按照国务院、省、市有关社会救助工作任务要求,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梳理重点工作,制定任务完成时间表,落实责任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抓紧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五)加强督促检查。市民政局与各县(区)民政部门签订工作落实责任书,建立季度通报制,向工作推进缓慢、工作力度不够的县(区)民政部门下发督办函,限期整改。

 

 

 

                              阳泉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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